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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的同性婚姻及民事結合判決的後續,又給政府添愁添煩!(文:束健銘大律師)

2023-10-04 21:28:50

2023年9月5日就岑子杰上訴「同性婚姻」及「同性關係」的司法覆核案,作出最終的判決如下:

1. 一致駁回他聲稱「同性婚姻」是憲法權利。此外,另一聲稱政府不承認外國註冊的「同性婚姻」,違反《基本法》第25條和《人權法》第22條的同樣條款:「法律之下的人人平等」條款;亦被全數駁回!

值得留意的是法庭確立下兩級法庭的判決,採納憲法相關的婚姻條文是「特別法」,併讀《基本法》第37條和《人權法》第19(2)條,只限定異性一男一女婚姻為合法婚姻,這便凌駕概括的「平等權利」的條款!

爭取「同性婚姻」立法本應告終,可笑的是兩位支持「性小眾」人士,其後在電台訪問時,仍心存幻想,說香港「同性婚姻」立法,再過兩年便會成功。筆者對她們指出,此立論是完全忽視國情和不理上述終審判決!先講國情,國內並沒有任何保障「性小眾」權利的法則;況且,「性小眾」人士已自我披露,國內所有這類機構,近月被「無形勢力」所廹而捲舖;與會者即時語塞!

至於特區政府及立法會議員們不會不知,如要就「同性婚姻」立法,是需要修改《基本法》。這真是談何容易!

2. 至於案中第二項聲稱,則以3:2 (本地常任法官投票打成平手,最後,輸在非常任法官的一票),裁定政府違反《人權法》第14條的私隱條款,沒有履行積極責任,並須為「同性關係」設替代機制,提供承認其法律關係,並命令可用兩年,制訂相關機制。 令人驚嘆的是這種命令是破題兒第一遭的判令!

有趣的是申請人聲稱此法律行動不是爭取權益和福利,只是為他們在生活上的「不方便」,需要別人認同其伴侶關係,爭取在醫療危急時有探訪伴侶權和無遺囑下的承繼權。在此,特別要清楚詮釋法庭判決,只是裁定政府違反《人權法》第14條的私隱條款;這絕非如「性小眾」所大吹大擂,說成為「同性民事結合」立法開綠燈,亦不能說成法庭承認他們的核心權利!這就是他們的慣常技倆,小小甜頭便吹噓成大獲全勝,魚目混珠!首先,法庭沒有就他們的核心權利和額外權利作出判決,而副庭長林文瀚大法官更指出,就「核心權利」論點,申請人未有在下級兩個法庭提出,而與訟雙方未能作深入辯論,卻在終審庭突然提出;這是不合程序,所以,法庭沒有就此作定論!

再看「性小眾」所提到的生活不方便,例如:「尊嚴地生活」,貼地的情況是香港人對異性或同性兩人是否伴侶關係,已愛理不理。至於醫療探視權或承繼遺產,這是當事人是否有周詳計劃,可立「授權書」和遺囑去處理這種「不便」。同性伴侶應對所愛的人做最穩妥的清晰法律文書,而不是要政府找數,為他們訂定「替代機制」!

緊記的是這判決不是涉及平等,所以登記手續並不是等於提供平等權利和利益,絕不能相提並論!至於有人極為關注的不許「同性伴侶」有收養權利,這是浮於表面認知,亦對實況置若罔聞;因《領養條例》第5條已將合資格人士包括個人和兩名配偶,只要合乎受養人的最佳利益,申請便會被批。此外,其他相關法例已放寬「家庭成員」的定義,同性伴侶已可成為家庭同住成員而享受家暴被虐者服務及領取骨灰等等!

所謂爭取承認「同性關係」,最終就是露出「真正要求」為爭取福利!試問,為何新移民到港要住滿7年,才能享受公屋福利?申請工作者為何要報刑事犯案紀錄,這豈不是侵犯身份的私隱嗎?這類人數遠比「性小眾」多,只是沒有人為這成千上萬人士的權益發聲!

焦點是爭取「性小眾」權益人士已打開潘朵拉盒子,即「事實婚姻」(簡稱同居) 人士的權益問題。因他們亦是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只是選擇不想受繁文縟節的婚約枷鎖;這亦是他們所選擇的私人生活和私隱關係,亦面對的生活上的不便,和「同性伴侶」如出一轍!此類別的人數遠比「性小眾」多,但他們的伴侶關係為何不需替保機制去認同呢?但如果將來的替補機制只承認同性關係,就會對要求異性民事伴侶者構成違法歧視;這正是英國最高法院的Steinfeld案的判決;這對政府便是添愁添煩,而新的訴訟便層出不窮!

「性小眾」繼Tse Henry的「女跨男」挑戰更改身份證性別標記,以「侵犯私隱」理由,提出司法覆核。但私隱並不是特別條文,歸根究底是法官取向,如何演繹相關條文,這案的法官的多數派意見,明顯是傾向採納「司法動能」,而不是「司法約束」的原則去演繹「私人生活」概括條款!值得留意是此案中投反對票的兩名法官的分析,對於處理「同性伴侶」的法律權益,是審慎引用外國案例,如「性小眾」未受攻擊,政府有寬鬆酌情權去處理「同性關係」,而不是單以「不方便」為由,便動輒需要政府立法和推動機制,承認「同性關係」。並且,這應是政府和立法會功能,而不是法庭取代政府和立法會的功能;這便是「司法約束」的表現!「性小眾」過去一直不斷闖關立法而失敗,究其原因是不能得到政府和立法會議員的支持,為何這三名法官視而不見,越俎代庖,取代政府和立法會的責任?以三人的演繹,去決定七百萬人的取向,亦不尊重由選民選出來的議員意見!

政府和立法會,像十年前跨性別W案,拒絕依從修訂《婚姻條例》的男女定義。這案又再命令政府須為「同性關係」制訂替代機制,這又製造另一場憲制角力!長遠的社會衝擊是視法定婚姻制度不理,而另起爐灶;而就「私人生活」條款,不斷的採納西方的開放式演繹,是時候考慮將此條款提交「人大釋法」,釐清「私人生活」的涵蓋範圍,以防「性小眾」再起「性解放」風雲!

3. 根據《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八條,作為司法機構的終審法院是有主體責任作出國家安全考慮的。

國家政策是全面推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當中中華傳統文化和價值觀是不可不察的,按國家和特區法律,家庭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基本單元,不容有所破壞。因此任何法律的修改,也不可扭轉這個基本原則,那亦是憲制的格局。香港雖然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但在這個帶有重大憲制性的問題上也不能單一行事,這會直接影響特區與中央政府的關係,特別是涉及兩地制度上的差異所帶出的基本價值觀。